(校〔2023〕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实验(含实训,下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科学态度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按照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重在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科学素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依据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结合专业以及人才培养特点,建立与理论教学统筹协调,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多层次相互衔接的实验课程体系。实验课程体系由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虚拟仿真实验三种类型组成。
(一)课内实验是理论课程内包含的实验,由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多类型实验项目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一定的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
(二)独立设课实验是结合一门或多门基础或专业课程,融合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的系列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
(三)虚拟仿真实验坚持“能实不虚、虚实结合”原则,针对一些高危、不可及、不可逆、高成本、大型综合实验,在满足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开发作为实体实验补充和升级的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实现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拓展实验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延伸实验教学的时间与空间。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以纲要形式编写的实验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检查、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凡列入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实验课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
实验教学大纲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验目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二)实验项目的内容和学时、学分分配;
(三)实验项目的教学方式;
(四)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案;
(五)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实验教学大纲应经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教务处 备案。大纲中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在组织教学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增减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实验学时数须经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课程特点和实验教学条件,选择合适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讲义。
实验教材的选择或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体现本实验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二)注意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三) 有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实验教材的管理按《安徽中医药大学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校、院、实验中心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教务处综合管理全校实验教学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及管理办法;
(二)检查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掌握全校实验教学动态,做好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检查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其它实验教学资料。
(四)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常规月巡查,协同教学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对实验教学的上课情况及教学质量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影响实验教学质量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实验教学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计划;
(二)负责实验课程的建设,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其它实验教学资料;
(三)负责实验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实验教学的开课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考核;
(四)做好实验教学队伍的建设,应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工作;
(五)做好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制度;做好实验教学的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条 实验中心为实验教学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验教学计划落实实验教学任务;
(二)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不断应用新的实验教学手段,对实验内容进行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以及各种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做好实验教学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实验教学各项统计报表和信息。
第四章 实验考核
第十条 凡开设实验的课程,均需进行实验考核。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特点,可采用日常考核、操作考核、卷面考核、提交实验结果等多种方式。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可对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分别考核;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的考核成绩应按该门课程形成性评价中规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五章 实验教学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职责
(一)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修订和健全本实验中心的管理制度;
(二)参与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
(三)参与制定各门实验课程所需仪器、设备的年度采购计划,保证教学所需仪器设备供应;
(四)定期检查实验技术人员职责履行情况,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服务水平;
(五)定期检查实验中心的安全情况,及时上报、协调解决隐患问题,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完成学校、学院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验指导教师(含担任实验指导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以下同)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实验项目;
(二)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重点介绍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三)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令其停止实验;
(五)实验结束,指导教师应及时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六)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
按照学生实验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七)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方法,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一)执行坐班制;
(二)负责实验准备、实验指导,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熟悉仪器设备性能,负责实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维修,保证实验设施的完好率;
(四)做好实验室卫生、安全等工作,在实验教学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
(五)负责各类实验教学文件的管理,包括实验教材、仪器的使用说明书、验收单、入库单、报修单、报废单、实验教学日志、实验课考勤考核表等;
(六)负责实验室资产的验收、入库、保管、供应和统计工作。做到物品摆放合理、整齐,进库取用方便,账物相符,账目清楚,按要求填写好工作日志;
(七)完成学校、学院领导及实验中心主任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开放
第十四条 各实验中心(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前提下,可利用现有师资力量、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资源,向学生、教师等人员开放,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效能。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实验中心负责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做好实验项目的审查、实验室运行记录及项目记录,包括开放范围、时间、内容、管理等。
第十六条 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自拟实验项目,参与教师课题,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实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