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2023〕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床教学基地是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及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临床教学能力建设,完善我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提升临床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教高厅〔2008〕3号)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教高〔20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目前临床教育教学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类型和职责
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包括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以及社区类实践教学基地四种类型。
第三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其中,非直属附属医院是指原隶属关系不变,与学校建立稳定的教学协作关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学校签署附属医院协议的医院。附属医院承担各专业临床教学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毕业实习及课程建设等教学任务。
第四条 教学医院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学校签署教学医院协议的医院,是学校临床教学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实习医院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学校签署实习医院协议的医院,主要承担学校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六条 社区类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与学校(或学院)签署相关协议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单位,承担部分临床见习、社区实践等教学任务。
第七条 承担各专业学生临床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见习、实习等),是临床教学基地应尽的义务,各临床教学基地要积极承担和努力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第三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条件
第八条 符合原国家教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原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以及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教高厅〔2008〕3号)等文件的要求。
第四章 临床教学基地认定程序
第九条 拟申请为我校临床教学基地的单位,应在征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申请报告等材料。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认定为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社区类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条 医学本科院校的直属附属医院可直接认定为教学医院。
第十一条 教学基地认定后,学校与医院商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签订协议。协议合作年限原则上为4年,协议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签;若有异议,协议期满后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若临床教学基地无特殊原因连续3年不承担学校实习带教任务则自动取消协议,取消其临床教学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新增或调整附属医院、教学医院需报省级教育、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
临床教学基地设教学领导小组及分管教学院领导一人,全面负责教学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强化教学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把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纳入各级责任目标管理,健全教学工作激励机制。将教学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每年召开一次专题教学工作会,提升教学能力及学生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
1.设立完整的教学管理机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教学管理日常工作。包括落实教学任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教学质量、遴选及培训带教老师、考核管理学生成绩等。
2.建立完善的教学规章制度,组织召开专题教学工作会,研究并提出有关教育教学的工作计划及相关改革意见。
3.设立临床教研室。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均须设立临床教研室并配备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由各相应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兼任。可设教学副主任一名,负责教学常务工作。
第十五条 师资队伍
附属医院师资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0%以上,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30%以上。教学医院师资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第十六条 教学条件
1.不断加大教学投入,加强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室)建设,并不断完善教学设施设备。建设一定规模的可供临床教学和见、实习使用的实训基地(中心),专人负责,并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制度。附属医院实训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医院实训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具备完善的学生学习、生活设施,提供条件良好的学生宿舍及食堂,设有学生住宿、餐饮、安全保卫等相关的服务与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管理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教学基地双重管理,临床教学基地要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组织纪律、人身安全和医德医风等方面的教育,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做好学生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医院和社区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根据院情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六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临床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由学校统一领导,教务处、医院事务管理处负责统筹规划、督查和指导,各学院及基地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临床教学基地(不含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建设总体规划,包括对拟新增或调整基地的审核、评估、认定等工作;负责对各学院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2.医院事务管理处负责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评审、认定、建设和考核等工作。
3.各学院具体负责所辖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所辖专业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基地初步遴选、日常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教育教学检查或实习检查。
4.临床教学基地要定期接受学校的考评,对未能按要求完成临床教学任务、评估不合格者,将限期整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者,将中止协议,取消合作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我校临床类各专业学生临床教学的临床教学基地,其他类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