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2023〕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理论教学的重要环节,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有着重要作用。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毕业实习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学校实行“教务处―学院”二级管理体系,教务处负责毕业实习的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习计划的落实;实习单位实行“教学分管领导―实习管理部门―科室”三级管理体系,负责实习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条 学校管理体系
1.教务处在学校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共同协作中起枢纽作用。主要职责是:
(1)统一制定实习规划,包括制订和修改实习工作有关规定,审核各学院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2)统筹实习单位建设,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兼职教学职务评聘工作;
(3)统一协调实习工作运作程序,对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检查与评估;
(4)统筹实习经费,负责实习经费的分配与开支的审核;
(5)组织召开实践教学工作会议等相关会议,组织开展临床实践技能考试;
(6)组织开展实践教学研究及实习基地评估工作,进行实习质量的督促检查。
2.各学院在学校的宏观指导下,具体负责学院实习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明确实习工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实习工作的具体落实,配备实习工作人员;
(2)具体负责所辖实习基地管理工作,根据专业特色,积极拓展优质实习基地;
(3)根据教学安排,制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生鉴定表及实习成绩考核办法;
(4)全面负责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选派学生干部或优秀学生担任实习小组的小组长,加强实习生团结互助教育,人身财产安全教育;
(5)加强学生实习纪律和实习质量的检查,协助实习基地做好实习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实习动态,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6)总结实习工作,做好实习成绩和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习单位管理体系
1.教学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实习教学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2)负责实习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估;
(3)组织参加学校实践教学活动,交流实习带教经验,表彰先进科室及优秀个人。
2.实习管理部门负责实习工作的协调与总体安排。主要职责是:
(1)制订实习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实习生的学习和生活安排、岗前教育、实习纪律和实习考勤等管理工作;
(3)按照学校实习大纲的要求,制定实习生科室轮转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检查实习计划落实、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做好实习生毕业实习鉴定工作;
(6)定期组织召开教学工作会议,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学术教研活动,组织召开师生座谈会或实习生座谈会,不断总结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7)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的考核、评估工作。
3.实习科室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具体落实。主要职责是:
(1)科室主任是实习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协助科室主任管理实习工作;
(2)做好实习生的入科教育,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安排专门带教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检查实习大纲的完成情况;
(3)定期开展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
(4)实习生轮转时,对实习生的学习成绩和工作表现等做好考核鉴定,并上报实习管理部门。
第四章 实习过程管理
第五条 实习生进岗前
1.教务处制定年度实习计划,协调各学院落实相关工作。
2.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在学生进岗前组织岗前培训,着重加强技能培训。在实习进岗前组织岗前考试,内容以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经补考合格后方可安排进岗实习。
第六条 实习生在岗中
1.各学院加强对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实习纪律及实习安全教育,与实习生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实习生工作和生活动态,每学期对实习单位实习工作进行巡查,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
2.教务处根据学校期中教学检查的总体安排,对实习单位的实习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 实习生返校后
1.各学院及时将毕业实习鉴定表、毕业实习成绩等材料报送教务处,组织召开实习生代表座谈会,收集了解实习生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教务处组织实践技能考核。医学类专业开展临床技能考核,护理学专业开展护理技能考核,药学类专业开展实验技能考核,其他类专业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定考核内容,考核方案和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实习生请销假管理
第八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无寒、暑假,一般节假日应服从科室安排。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需要离开单位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请假手续办理要求
1.报考公务员请假,原则上批准一周的考试复习时间,凭报考证明材料向所在实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报所属学院备案。考试结束后凭成绩单或单位公示予以销假。
2.实习生因病请假,需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急诊后补),经实习单位批准后生效,请假时间按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休假时间为准。
3.实习生因事请假,需向所在实习单位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离岗,因事请假按具体情况确定假期时间。
第十条 请假7天以内由所在实习单位审批,7天以上的各类请假由所属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因病、事假而致某一专业科室缺勤时间达1/3及以上,该科室实习出科考核为不合格,在实习结束后必须补齐该科实习,经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参加毕业考试。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实习岗位的,一律视为旷实习行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以虚假信息办理请假手续的实习生,实习单位有对其作出终止实习资格并退回学校处理的权利。凡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资格退回学校的实习生,学校将按照“实习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