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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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10-14点击数:

校〔202335

为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学辅助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人员在教学运行,由于主观故意发生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影响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

2.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教学类、管理类、保障类三种。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和级(一般)教学事故。

3.对于不可抗拒的突发性因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4.教学活动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开展的理论课程(含在线教学)、实验(实训)课程、俱乐部课程、实习(见习)等教学环节及上述课程考核过程。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

(一)教学类

1. I级(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散布不当言论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违背教书育人宗旨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2)因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错误指导、擅离职守等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达30000元以上。

3)未及时上交考试试卷,造成考试延误。

4)出卷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刻意泄露试卷内容。

5)监考人员无故缺席或迟到20分钟,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6)授课教师丢失与成绩相关的原始资料,造成学生成绩无法认定。

2. II级(较大)教学事故

1)授课教师未经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向教务处报备,擅自停课、缺课或减少教学进程表规定的授课内容和学时。

2)教师未经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不执行课程表安排或擅自变更课程表中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

4)监考人员无故迟到超过10分钟;或监考不负责任,经巡考人员认定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处理。

5)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6)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7)因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错误指导、擅离职守等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重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8)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权益。

9)实验技术人员未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课无法开设,影响教学秩序。

3.III级(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学期开课一周内无正当理由未将教学进程表交至学院。

2)任课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3)任课教师上课时有不文明语言和行为。

4)监考人员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

5)任课教师未经系(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擅自找人代课。

6)任课教师考试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影响后续成绩管理工作。

7)教师上课监考时间拨打、接听手机或吸烟者。

8)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擅自调整监考安排者。

(二)管理类

1.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1)试卷印制和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致使考试延误或失效。

2)教学管理部门、学院系(教研室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造成严重后果

3)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4)教学管理人员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和监考人员,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2.Ⅱ级(较大)教学事故

1)学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务处报送教材选用情况,或教务处未及时采购,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相关管理部门、学院无故未能及时下发教学任务并由此延误课程安排。

3)相关管理部门、学院因安排失误,导致课程或考试安排冲突,造成严重后果。

4学院对全校性的教学工作,诸如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教学用各种报表的汇总等不按时完成,敷衍搪塞,推诿拖拉,造成恶劣影响。

5)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1)因安排不当造成课程、考试冲突或重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学院无正当理由在学期开课两周内未能将教学进程表交至教务处。

)保障类

1.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1)无故不能提供实验用动物而造成实验课停开,严重影响授课进程。

2)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

3)服务保障部门接到停电、停水、桌椅损坏通知后,无故未能及时安排修理,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Ⅱ级(较大)教学事故

1)按计划应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教学设备损坏,接到报修通知后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修理或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3.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1)教室内黑板或灯管损坏,影响正常上课,报修后未及时修复。

2)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或提前关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3)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按规定及时清扫。

4)教学楼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5)交通车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开行,导致教学活动被迫延迟。

上述情况如每学期累计达三次以上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的认定

1.除特别说明外,出现上述分类中任意一种情况均属于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发生后,涉及学院的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审批签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

3.教学事故发生后,涉及管理部门的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调查并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由校长审批签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

4.教学事故发生后,涉及违纪行为转人事部门立案处理。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当年度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管理类和保障类的教学事故还将对事故责任人所在科室负责人扣发当年度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事故责任人在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延缓两年在当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5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者,对责任人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岗位;如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按学校人事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办理。

(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当年度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管理类和保障类的教学事故还将对事故责任人所在科室负责人扣发当年度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事故责任人在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延缓一年在当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及以上等次

(三)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其所在二级单位通报批评;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当年度2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事故责任人在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延缓一年。

、复议与建档

1.教学事故认定后,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十五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七日内重新受理、认定。

2.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教务处和人事处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及具体处理意见予以存档,作为年终考核、津贴发放、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依据。

六、其他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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