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程序
1、考生对招考过程中涉及本人权益的事宜应首先向学校招生部门反映,招生部门在了解情况后及时给予解释;
2、考生对招生部门的解释存在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招生工作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向招生部门了解情况,当日内尽量给予考生答复,确属情况复杂,需调查取证的,可延缓答复。
3、考生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招生工作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办公室向学校招生工作申诉委员会汇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在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4、考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