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中教〔2022〕8号)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课堂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徽中医药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形式,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直接影响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课堂教学包括线下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及在线(网络)教学等环节。
第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所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严于律己,精神饱满,言行文明,为人师表,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二章 课堂教学的组织
第四条 课堂教学管理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校长统揽,分管校长主要负责。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下达教学任务,各学院负责落实,课程专任教师具体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加强教师任职资格管理。本校在职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方可上课;新任教师在正式授课前应按安徽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要求通过考核;聘任校外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任课的,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组织考核合格后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取得任课资格后,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六条 确保课堂教学质量。各学院在下达教学任务时优先安排高职称教师、教学名师上课。确保拥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教师为本科生上课。
第七条 合理控制大班教学,确保教学质量。课堂教学安排应尽量采用小班教学。专业课程一个教学班原则上不得超过70人,通识教育课程(线下教学)一个教学班原则上不得超过140人。
第八条 严把教材质量关。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教材选用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完善教材选用、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健全教材使用效果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教材无政策性、科学性错误。坚持高标准建设和选用课堂教学教材,优先使用国家级规划教材,使用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保证教材及时到位。
第三章 课堂教学的实施
第九条 教师应立足课堂教学育人主阵地,对标课程思政教育目标,深入发掘所授课程的育人资源,在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过程中强化价值观的引领,教育学生担负起中医药传承创新的历史使命。
第十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时间安排,严格依据教学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不得以播放视频、安排学生自习等代替课堂教学。教学内容应当正确严谨、容量适当、突出重点,及时跟踪学术研究和科学发展前沿动态,将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教师应在开课时对学生学习提出明确要求,对课堂纪律作出具体规定,并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授课方式、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等方面内容。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学生加强引导,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问耐心解答,及时回复。
第十二条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和坚守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严禁发布、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不得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十三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课堂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无故缺课、停课。如确需调课,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事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教师课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多媒体等设备的操作规程。如遇停电或多媒体等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突发状况,保证可以使用其它方式进行授课,确保课堂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鼓励教师因课制宜,积极创新。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探索新的教学理念,将现代教育教学技术与传统教学方法相融合,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方法,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深入思考、主动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医药信念,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勤学修德,脚踏实地,自觉遵守下列课堂学习的基本要求:
(一)遵从课堂教学安排,按时上课、下课,不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在课堂学习时不得做与课堂教学、学习无关的事情。
(二)在课堂上应当衣着整洁,举止得体。上课时应保持教室安静有序,不得谈笑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在课堂上抽烟、喝酒、进食。
(三)课前认真预习,在课堂上认真听讲,主动思考,积极参与教学互动。课后加强自主学习,勇于探索,勤于研究,按时保质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创新创业活动,养成批判思维,提升自身素质。
(四)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养成学术诚信。尊敬师长,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教师教学内容。
(五)教师课堂教学如有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言行,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管与评价
第十六条 实施校院两级的课堂教学听课制度,开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课堂教学观摩,通过交流学习,促进教师共同成长,不断提升教学能力和水平。教务处负责对教学秩序进行监控,教学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七条 授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秩序与课堂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及学校规定人员的听课,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教学质量检查。各学院党委负责对本学院教师课堂教学内容意识形态问题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学生每学期应对自己所学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给教师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 课堂教学的保障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在本单位内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课堂教学纪律教育,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严肃课堂教学纪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及时处理教学责任事故,一旦发生教学事故,应立即上报教学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协同,统筹安排资源,保障教室及其周边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加强教室的日常维护,保证教室、网络教学平台、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教学秩序安全稳定。
第二十二条 教师和学生如出现扰乱日常教学秩序,违反课堂教学纪律的行为,按学校有关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